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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繁花》剧组在其官方微博转发了委托律师发布的一则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攀附该剧热度,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声明表示,将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也有一些粉丝希望剧方能推出一些《繁花》的联名周边,例如奶茶、咖啡、公仔等 法律界人士分析,热播电视剧维护自身权益,一般从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3个角度出发。 “假如版权方成功将‘繁花’两个字注册为某类商标,那么在有效期内,他人就不能随意使用这个商标。”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说,因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时间较长,在实践中,较少有版权方能在电视剧热播期就能以此进行维权。 著作权保护是相对较为常见的一种维权类型。除了公众熟知的盗版、盗播之外,在营销时使用剧照、截图也可能构成侵权。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看经营者有没有实施混淆行为,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像《繁花》的同款,就比如说有一些商家推出的“繁花宝总同款套餐”,“汪小姐排骨年糕”,这种是可以的吗?这是构成侵权吗? 答案是: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说这样东西,它本来就是公共领域已经存在的,比如上海的传统食品排骨年糕,这是没有问题。但如果你说是“繁花里面的某个角色他最喜欢的食品”,那实际上就是提及了这样一部电视剧、这样一部作品。利用了这样一个电视剧、这样一个作品去搭了一个顺风车,这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有一定的风险。 一家餐馆,卖排骨年糕可以,卖干炒牛河也行,但未经许可就使用《繁花》剧照招揽顾客,宣传本店排骨年糕或干炒牛河为《繁花》同款,甚至标注《繁花》剧组推荐菜品,那就是妥妥的侵权。 去年,西安一家火锅店通过“大众点评”平台为其经营的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维基app体育网新闻、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西安中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故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同时考虑到《狂飙》在观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狂飙》电视剧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30万元。 素材来源:@新民晚报@澎湃新闻 @上观新闻 @案件聚焦 @新京报,如有冒犯,敬请联系。 1. 投诉专线.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3. 来访接待: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4. 投诉电子信箱: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