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盛体育app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09 06:18:22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盛体育app下载,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顶盛体育app下载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顶盛体育app下载、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二条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顶盛体育app下载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电话

搜索